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科学技术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