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第十五条有效鼓励科研开发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或者科技企业集团,成为行业或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转化为企业的科研机构,除享受国家对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外,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可继续保留其名称,并享受科研事业单位一切待遇。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