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第十三条有效独立科研开发机构可以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院(所)长离任,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