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独立科研开发机构可以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院(所)长离任,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