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第十二条有效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逐步建立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建立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的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机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