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集团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试验基地、推广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协调解决资金、场地、人员等实际问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联合开发、共建产业实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