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机动车在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十日,责令该机动车在此期限内不得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停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二十日。第一款规定的分值,按照不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分别确定为六分、十二分、二十四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