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机动车在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十日,责令该机动车在此期限内不得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停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二十日。

第一款规定的分值,按照不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分别确定为六分、十二分、二十四分。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