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和提交检测报告的;(二)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予以维修、更新的;(三)违反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商业牌匾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