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和提交检测报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予以维修、更新的;

(三)违反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商业牌匾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