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等许可事项的;(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