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