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向市人民政府捐赠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