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规划部门组织成立由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建筑规划、土地房产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提供鉴定意见,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进行论证。

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规程由市规划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