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四十一条有效下列历史风貌建筑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进行统一保护、管理和利用:(一)所有人不明且无管理人、占用人的;(二)市人民政府出资收购的;(三)所有人、占用人已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后迁出的;(四)风景区管理机构垫资先行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六个月内没有返还垫款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相关法人机构承担上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