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下列历史风貌建筑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进行统一保护、管理和利用:

(一)所有人不明且无管理人、占用人的;

(二)市人民政府出资收购的;

(三)所有人、占用人已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后迁出的;

(四)风景区管理机构垫资先行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六个月内没有返还垫款的。

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相关法人机构承担上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