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不得在历史风貌建筑的院落、阳台、走廊乱挂、乱堆杂物,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景观的行为。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不得在历史风貌建筑内堆放危险品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历史风貌建筑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