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在鼓浪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鼓浪屿相关规划要求,在层数、高度、体量、造型、色彩、艺术风格上必须与周围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与环境空间相和谐。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