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