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种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每幢历史风貌建筑的特点,制定保护方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