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