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