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十一条已修改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一)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的;(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其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