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