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

(一)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的;

(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其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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