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按时发放备案证明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年度检查或者不公布年度检查结果的;(三)明知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违法经营,损害当事人利益,但不依法处罚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附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