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法从业或者因提供虚假信息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中介服务人员追偿。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