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