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四)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五)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