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从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