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从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