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二章 著作权保护第七条有效著作权人在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时,应当保证作品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出版单位应当对作品进行审查,发现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拒绝出版。出版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