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二章 著作权保护第六条有效从事出版、复制、经营与著作权有关的作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