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侵权行为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