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对公民进行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教育,增强著作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