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