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