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违反前款规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