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有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