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按下列规定收集证据:(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书面材料;(二)对涉嫌侵权的复制品抽样取证;(三)对涉嫌侵权的复制品登记保存。证据需要保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