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