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二章 著作权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出版单位应当在作品出版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样品一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