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二章 著作权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者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办理有关审核、认证、登记、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