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二章 著作权保护第十一条有效作品的复制单位接受复制业务时,不得擅自加制复制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纸型、胶片、图片、母盘(带)等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