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因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而被打击报复的,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