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第二章 林木、林地权属第五条已废止乡村林木的所有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全州按省的规定统一制发林权证作为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个人及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县(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