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植树造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一)组织农村居民开展义务植树造林。凡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均应承担植树义务。

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农村劳动力,可以资代劳,每个劳动力每年按1个义务工折算。

(二)组织乡村林场搞好灌丛地的造林和疏林地、灌木林、低质林的更新改造。

引导个体林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零星小块、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地的造林。

(三)组织协调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组织进行合作造林。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