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第三章 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征、占用林地审批权:667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上66700平方米以下的由州人民政府批准;66700平方米以上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程序呈报批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程序呈报批准征、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应到相应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