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第三章 资源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严格采伐审批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拨交新伐区:(一)无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的;(二)上年伐区更新质量不合格、更新欠账的;(三)发生严重林木灾害的;(四)无法确定伐区界线的;(五)不按规定上缴利税和育林费的;(六)林权有争议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