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第三章 资源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凡在我州境内,按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补偿费。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