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凡在我州境内,按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补偿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