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守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有权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