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