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专门办案机构,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审查、审判。

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其他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和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因家庭生活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