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二条已废止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